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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薪年休假

依据已核
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 3、5 条;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 5、10—12 条 · 数据更新 2026-10

年

含此前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,不限于本单位

当年度新入职需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,填了才折算

天
元

按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

参数已同步到地址栏,可直接分享
计算书署名(打印时带入)
计算结果
3,310.34元
额外支付部分(不含正常工资)
计算过程
法定应休天数5 天
累计工作 8 年 → 5 天
未休天数3 天
5 − 2
日工资¥ 551.72
12,000 ÷ 21.75
额外支付 200%¥ 3,310.34
551.72 × 3 天 × 2

·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·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,或累计工作 1—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,不享受当年年休假。

未休年假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% 支付,其中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,故另行支付 200%。职工自愿书面放弃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。
依据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 3、5 条;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 5、10—12 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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