诉讼时效期间
依据已核《民法典》第 188—195 条 · 数据更新 2026-10
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
次
主张权利、同意履行、提起诉讼等,自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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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书署名(打印时带入)
计算结果
2027-02-28
时效届满日
计算过程
起算日2024-03-01
3 年期间
届满日2027-02-28 周日
期间最后一日
· 中止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,本表未校验该条件。
· 劳动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;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争议不受 1 年限制。
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,义务人取得抗辩权。最长 20 年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,不适用中断与中止。
依据 《民法典》第 188—195 条
本结果由律宝计算引擎生成,仅供参考,请核对适用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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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书
| 时效类型 | 普通诉讼时效(3 年) |
|---|---|
| 起算日 | 2024-03-01 |
| 中断次数 | 0 次 |
| 是否发生中止 | 否 |
计算结果2027-02-28时效届满日
计算过程
| 起算日 | 2024-03-01 |
| 届满日 | 2027-02-28 周日 |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 188—195 条
数据更新:2026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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